對於已取得加拿大國籍的台灣移民,「如何申報台灣的所得稅?」可能是個令人困擾的問題!
以下係摘錄自聯合理財網的一篇文章--「雙重國籍者,該如何報稅?」,作者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郭宗銘,或許可做為參考!
情況一:雙重國籍者若是在台灣有住所,且在台居留
則其個人綜合所得稅稅負的計算方式與一般國人相同。
至於身份的認定,實務上判斷原則為「在台的戶籍登記仍有效」。
情況二:雙重國籍者如果在台灣沒有住所,只有中華民國國籍
此時,就要計算其在台灣的「居留天數」。
如果在中華民國境內於一課稅年度居留天數累計未達183天,其即為「非稅務居住者」身分,其除了應於每年5月31日前辦理結算申報外,如果於年度中離開台灣不再返台,則應該在離開台灣前辦理離境申報。
而且,在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計算時,也無法扣除免稅額、扣除額,適用的稅率為固定的非累進(例如所得若是薪資類所得稅率為20%,而自2010年起稅率降至18%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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